最近关注了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对“电梯劝烟猝死案”的二审判决有很大触,事件在半年前发生时,社会舆论一边倒的倾向于支持劝烟的杨先生,而谴责死者家属,认为一个正当的文明行为不能受到审判,更不能被惩罚。但我们换位思考一下,作为家属的田女士,失去了亲人,并且是在生前与别人争执而引起的,不管怎样心情是悲痛的,同时在为自己故去亲人争取一个说法的时候,受到来自社会的巨大的压力,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很残酷的。虽然二审判决是杨某的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脱离法律的严格程式,怎么说这件事发生还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没有杨先生的劝阻,段某不会引起激动,不激动或许就不会引发猝死。
离开看待问题的不同角度,我们回到这一事件的整个过程,杨先生的劝阻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无疑是社会正能量的体现,是社会支持和鼓励的行为,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最小基因。只有每个人都敢于同不文明行为正面斗争,社会的正能量才能发挥出来,社会进步才有了动力。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些诸如随地吐痰、公共场合吸烟等看似不起眼的不文明行为,无法靠警察或法院来限制或制裁,强加约束,也是社会公共财力不能承受的,但二审的判决中,我们看到,法院的判决很大程度上考虑到社会影响,他支持了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更彰显了民事法律的立法宗旨。我们试想,如果最终判决了杨先生败诉、赔偿,或者是调解赔偿,安抚死者家人,那么对社会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人们会感觉对不文明行为说不的成本和风险是十分巨大的,长此以往,就会压制了人们的正义感,会使大多数人不再对社会丑恶现象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行为也会越来越少,社会进步和文明和谐建设可能会更漫长。在同情死者及其家属的同时,我看到法律对公众正义感的支持,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对社会道德进步的巨大推动,愿我们的社会明天更美好!(韩贤东)